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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元

商业 北京商报网 2018-05-19 09:42

北京商报讯(记者崔启斌 张弛)在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后,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5月18日,银保监会制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5亿元;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条件。

《管理办法》包括12章58条以及1个附件,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银保监会依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将产品分为收益确定型(A类)、收益保底型(B类)、收益浮动型(C类)。其中A类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B类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款产品(每月结算)和B2款产品(每季度结算)。C类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同时,《管理办法》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销售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限定了B类产品的演示利率上限,要求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参保人购买C类产品做出年龄限制(不超过55岁)和资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过50%)。

《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财务独立核算,据实列支和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同时,要求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别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同时,要求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开展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定期评估资产配置比例、投资策略和风险状况,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追求长期保值增值。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进行委托投资管理的,应当优先选择具备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固定收益、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管理办法》明确,税延养老保险业务除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外,还应接受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公开透明运行;要求中保信公司向社会公布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产品名单、业务办理流程、咨询方式等信息;要求保险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制作管理信息披露材料,并在其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银保监会指导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了税延养老保险专用信息平台,与税务系统、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实现对接,为税延养老保险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业务监管等提供基础性服务。信息平台将为参保人出具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参保人可通过信息平台自主查询个人账户内的产品信息、资金信息、税前扣除信息等信息。

此外,比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试点监管要求,税延养老保险同样制定了试点产品示范条款,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一并发布,以统一产品条款格式和基本内容,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示范条款形式为“1+4”,即1个基本条款加4个不同类型产品的子条款,基本条款为各款产品的统一基本要素,4个子条款主要规范各款产品的差异化要素,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上限、利率结算方式和结算频率、产品账户价值计算方式等。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与有关部委和试点地区加强沟通协作,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指导和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试点经验,有效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3858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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