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5月15日晚间,*ST保千(600074)发布公告称,因公司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ST保千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2017年1月18日,*ST保千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鹏隆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法瑞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购买拖挂旅居车4000辆,合同总价9.84亿元,预付定金为40%。其中2.75亿元由*ST保千从募集资金专户代付。该笔募集资金在使用中,存在合同执行与约定严重不符、实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等明显不合理情形。经查实,其中至少有2.5亿元最终被原实际控制人占用。
江苏证监局称,*ST保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ST保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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