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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再收关注函 深交所要求实控人说明股权转让真实性

商业 北京商报网 2018-11-16 20:59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11月15日晚间,深交所再向珠海中富(000659)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实控人对股权转让真实性等问题作出说明。

深交所指出,2018年11月14日,珠海中富披露《澄清公告》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对近期媒体报道涉及“今年6月,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实业”)签署协议转让协议,并向李勇鸿支付1亿元定金”等相关内容,认为其与李勇鸿无关联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亦未签署过媒体报道的相关协议。然而,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破产管理人回函证实,捷安德实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债权人,依据相关协议已向管理人申报退还股权转让款破产债权,并已得到确认。此外,有关媒体进一步报道了珠海中富实际控制 人刘锦钟拟引入深圳前海沃众阳光创投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众”)参与对深圳捷安德实业的重组,并向珠海中富提供流动资金信用借款等情况。

对此,深交所要求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刘锦钟详尽核实其对新余优奈特与捷安德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事项的确认内容,与捷安德实业破产债权申报事实及相关管理人回复确认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特别是在新余优奈特已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其作为捷安德实业唯一股东,就该等协议签署的真实性、债权申报适当性履行的核实情况;最后,请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第17.1条相关规定,详细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核实、说明义务。

深交所要求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进一步补充说明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及终止的具体情况,并报备有关协议复印材料,并要求珠海中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1.6条规定向相关义务人核实未能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此外,结合相关报道,深交所要求珠海中富与实际控制人进一步补充说明深圳沃众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与签署时间,并说明“终止借款合作,深圳沃众放弃前期已汇入的1000万元借款,公司无需偿还”等披 露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责任编辑: 3976D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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