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6月1日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
此外,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试点期间,各银监局应根据上述标准,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对象。上述负责人强调,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办法》共42条,分为六章,明确了联合授信机制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建立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明确了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额度管理和融资台账管理等风险防控机制;确立了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明确了对违规企业和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惩戒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为稳妥推进联合授信机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各银监局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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