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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 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三年内免征

商业 北京商报网 2018-06-28 11:55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高萍)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最新标准出炉,证券期货业机构迎来利好。6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证券期货业监管费在业务监管费方面的标准未发生变化,机构监管费则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具体来看,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根据证监会《关于申报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有关规定,就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作出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在机构监管费标准方面,相较于此前,最新的标准有所变化。根据之前实施的标准来看,证监会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机构监管费”。即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新的《通知》显示,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这也意味着,三年内,国家将减免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

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吕随启看来,机构监管费标准方面的变化主要还是在于减负,使得这些机构能够更好的发展。北京一位期货业专业人士亦表示,上述变化有利于减少相关机构经营的成本与压力,减轻行业机构负担,将有利于证券、期货市场长期发展。

而在业务监管费标准方面,《通知》明确,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另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北京商报记者在查阅此前实施的标准后发现,该方面的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化。

据悉,市场监管费是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收支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由证监会向证券期货交易所代为收取,最终上缴国库。最新的证券期货业业务监管费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同时废止。《通知》要求,证监会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3965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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