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高萍)11月29日,中国政府网官网发布信息显示,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以下简称“《备忘录》”)。其中,《备忘录》明确规定,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由证监会负责实施。
《备忘录》还规定,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
另外,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证监会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此外,除将申请对象社保失信信息纳入IPO审核参考范围外,《备忘录》规定,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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