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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证监会发布科创板系列文件,不适用于单一亏损终止上市

商业 蓝鲸TMT网 2019-02-03 13:08

摘要:

证监会今日晚间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热 证监会发布科创板系列文件,不适用于单一亏损终止上市

蓝鲸TMT频道1月30日讯,证监会今日晚间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下称“监管办法”)。其中,管理办法对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与承销、上市保荐、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要求;监管办法则对公司治理、股份减持、股权激励、终止上市等作出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至于发行条件,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求发行人业务完整、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在信息披露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在注册流程方面,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 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针对科创板的监管,上交所在“监管文件”中称,创板上市公司应遵循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有关规定,并在出现不一致时优先以该项文件为主;同时将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科创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监管文件中进一步对股份减持、股权激励、终止上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其中,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均有交易所规定。

而在股权激励上,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 50%的,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应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同时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关键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公司应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终止上市方面,监管办法指出,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设置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组合终止上市指标,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 年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采取5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by 刘敏娟  

责任编辑: 3976D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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