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 > 正文
Qzone
微博
微信

银保监会拟废止或修订四部规章 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商业 北京商报网 2018-06-08 17:04

北京商报讯(记者 程维妙 宋亦桐)继此前监管提出对外资持有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给予“国民待遇”,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后,相关的四部规章也将被废止或修改。6月8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告称,拟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包括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等。

根据公告,《决定》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二是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上述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三是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为中外资入股银行业创造公平、公开、透明的规则体系,保持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比限制的规定集中在四部规章中,落实前述对外开放举措,仅需对上述条款作出修改,删去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同时对因取消外资股比限制而直接衍生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鉴此,《决定》以一部规章的形式,废止四部中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三部行政许可规章中的相关条款。

责任编辑: 3858NCY

责任编辑: 3858NCY
人家也是有底线的啦~
广告
Copyright © 2018 TOM.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雷霆万钧版权声明
违法信息/未成年人举报:010-85181169     举报邮箱/未成年人举报:jubao@tomonline-inc.com